----〔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生平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年),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人物。1770年8月27日,黑格尔出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加特一个官吏家庭。1780年,起他就读于斯图加特文科中学接受古典和启蒙教育。1788年10月,在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哲学和神学,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1793~1796年,在瑞士伯尔尼一个贵族家里担任家庭教师。1797~1800年,在法兰克福贵族家庭担任家庭教师。1801年,获得杜宾根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并任教于耶拿大学。 1804年,成为耶拿矿物学会鉴定员。1807年,成为海德堡物理学会名誉会员。1807年 3月,迁居班堡,任《班堡报》的编辑。1808年12月,在纽伦堡中学任校长。1816年,在海德堡大学任哲学教授。1818年,在柏林大学任教授。1829年10月,黑格尔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并兼任政府代表,其哲学思想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1831年,被授予三级红鹰勋章。1831年11月14日病逝于柏林,享年61岁。
〔主要作品〕
黑格尔一生着述颇丰,主要哲学着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其中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部分)、《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等等。
〔主要思想〕
黑格尔建立了欧洲哲学史上最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在唯心主义基础上对辩证法作出了很大贡献。他的哲学基本出发点是唯心主义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亦称“思有同一说”)和辩证法。由于他早年对神秘主义的兴趣,他曾经认为:宗教高于哲学,因为哲学作为反思的思维不能把握生命和精神的无限性。后来,黑格尔很快又放弃了这一观点,转入论证绝对精神,并把理性精神认识夸大和绝对化。黑格尔认为,人类意识发展经历了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五个阶段,“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属于主观精神。他认为,思维和存在统一于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是一个独立主体,是万事万物的本原与基础,它的辩证发展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他的哲学是对应于三个阶段的描述,因而相应地形成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个部分。
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作世界的本原,运用逻辑的辩证法来演绎其本质和内涵。他认为,认识始于感官知觉,感官知觉中只有对客体的印象和意识。他把纷繁复杂万状的全体称之为“绝对”,“绝对”是 “全体”,而“绝对”是精神的。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因此,事物的更替和发展,人类永恒不断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世界是“绝对精神”的体现。在精神阶段中,绝对精神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个人意识)、客观精神(社会意识)和绝对精神(绝对意识),最后返回到自身。他认为,物质的实质是重量,精神的实质是自由;物质在自己以外,而精神在自身以内具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