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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义的正义观

  
  黑格尔认为,事物是精神的产物,精神只能是“客观精神”,“客观性是指精神所把握的事物自身”;理性是世界的本质,“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 。事物与对事物的思维是同一的,“自在自为的存在者就是被意识到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的存在者。”他还认为,凡经验主义者所以为的事实,都是不合理的;只有把事实作为全体来看,从而改变了它的外表性格,才看出它是合理的。黑格尔把宇宙看成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有机整体。他认为真理存在于现实事物的总和与相互关系之中,存在于对立面统一之中,因而是全面的、具体的;而且还认为真理是一个矛盾的发展过程。因此,他结论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黑格尔认为,历史发展的本原是民族精神。在每一个时代,都有某一个民族受托担负起引导世界的使命。他主张君主立宪制,鼓吹集权主义国家。他认为,“国家是现实存在的实现了的道德生活”,人具有的全部精神现实性,都是通过国家才具有的。黑格尔不把组织看成为人的创造,而是历史的辩证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理性的现实所表现出来的客观产物。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而意志也并非纯粹的思辨概念,而是人的意识和行为的统一,这种行为不是具体的特殊的行为,而是行为的一般性,它包含着从意识出发而产生的实践冲动,也就是主观意识所产生的能动。自由意志的外在普遍性,就是法。如果一个现实存在仅仅是现象,而与自由意志的本质不符,或者说,它并不反映“自由”的意志,那么它就不是与本质相统一的真实,而是违反自由意志的不法,从而是法的对立物。黑格尔把对自由历史的认识看作一个过程,最终认为一切人作为人,是自由的。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研究观念自在自为的科学”,自然哲学是“研究观念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哲学是“研究观念由他在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他提出了社会政治、伦理、历史、美学等方面的观点和主张,并试图找出贯穿在历史各方面的发展线索。

  
  〔正义观点〕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他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法、法律和权利,还应当包括道德、伦理、社会、国家和历史。他认为,抽象法是一种客观法,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关于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的法律;关于契约即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的法律;关于制裁犯罪即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行为的法律。道德是一种主观法,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它主要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祉、善和良心等问题。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方面的问题。不论是抽象法,还是伦理和道德,都是法律或权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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