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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跪狗,善?

  
  向老师下跪,徒弟向师父下跪,受恩(或受援)人向施恩(或施援)人下跪,生者向死者下跪,有过(或责或罪)人向其被害人下跪等,不仅不被人们视为有损人的尊严,而且在不少情况下被视为尊重人格、彰显人性的行为。不同的人对下跪有不同的理解和评价标准,人们或社会往往根据下跪者、被跪者、提出下跪者的不同情况(包括他们的地位、目的、理由、主张、诉求等),根据下跪者是出于强制、胁迫还是自愿,对各种不同的“下跪”行为进行法律或道德方面的评价。评价下跪是否损害人的尊严的最基本的标准是下跪是否具有正当性,判断是否正当有不同的依据或标准,其中下跪是否自愿也是一个标准。可以将下跪分为自愿、强迫、说服、强迫说服加自愿等类型,人们一般不认为出于自愿的下跪损害人的尊严;人们认为出于强迫、胁迫和强制的下跪会损害人的尊严,坚决反对强制下跪;对于介于自愿和强制之间的下跪,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面对反动势力、黑恶势力、邪恶势力、反革命势力、侵略者、敌人和其他人们公认的反人类反进步反人性的势力的压迫、恐吓、强制和引诱,我们应该提倡和赞扬“宁愿站着死,不愿跪着生”、“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为五斗米折腰”的精神和行为,坚决反对向邪恶势力屈服、下跪和投降。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势或场合,对于处于生命垂危的普通老百姓和被压迫者的各种强制性下跪,我们应该对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情况并不多见,对于许多因人们内部矛盾或利益衡量博奕而产生的下跪,我们不宜简单地将其上纲为“损害人类尊严”的行为。

  
  试问,当如此?

  
  下跪“不仅不被人们视为有损人的尊严,而且在不少情况下被视为尊重人格、彰显人性的行为”?

  
  先生是在将主语置换,尊严受损之人与被尊重、被彰显的人往往是不一致的,当然如果仅仅是从同属于“人类”的角度而言倒也是可以算作一致。但这样无异于是在“漠视每个人”。简言之,晚辈在涉及此类问题上更倾向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

  
  将人的脸、头无限接近与他者的脚和其他下肢的这样的“大作”,不知为何不可被视作不平等、不尊重人权之举,现代生态之意何来?

  
  据叶逸在《开车撞死狗猫后的不同反应》一文中提供的信息,一天,一个美国人开车穿越Kansas时撞死了一条狗,他缓慢的开回了家,走进门后就慢慢的抱住了他妈妈,然后在她耳边呜咽说:I hit a dog,I hit a dog Mom,I am so sorry。(我撞了一条狗,妈妈,我撞死了它,对不起)。第二天早上,他的妈妈陪着他去了临近的社区教堂,向主表示忏悔。忏悔方式是对多元的,忏悔作为人性发展体现,最和谐的忏悔无外是对存在的尊重,不论是忏悔的目的还是忏悔的整个过程。非中国的国家和地区历史上定有与“下跪”相似之壮举,缘何现在,或者是在这起事故这不采用。一个日本人开车的时候撞死了一条猫,他停下来,愣了愣,然后小心地收拾起猫的尸体,开回了家。午夜,他和同事朋友在银座的包厢内酒至半酣时,对着大家捶着桌子涕泪俱下,抓扯自己的头发:ばか,我可真是笨蛋,太不小心了,这真是太让我难以承受了。近邻日本也有“下跪”吧?一个法国人在欧洲高速公路上,撞上了一只跳过高速护栏的驯鹿,他下车把鹿的尸体挪到了路边的草丛中;从此,每当他路过这里的时候,总会带上一束黄雏菊,在事发路段停在路边,伫立一小会再走。而一个自誉人格高尚的中国人在新年开车的时候,撞死了一条狗,他下车先看自己车的损坏情况,然后打电话找保险公司理赔,然后一家人又坐回到“温暖安全的车”里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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