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强化了执法意识,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罪刑法定原则各项内在要求的立法贯彻,又必然促进
刑法立法的完备和明确,为刑事司法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这更是直接有助于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
再次,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备、立法修改不及时和立法解释欠缺等原因,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些刑事司法解释中,时常有侵入立法解释的越权解释的内容。这类越权司法解释的产生虽然事出有因,但也不能予以肯定。因为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行使方式,它不仅要贯彻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且还要受到
刑法条文立法原意的制约,其解释不能超出、违背或者修改、补充
刑法条文的原意,此乃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意义
罪刑法定产生于反对封建擅断的时代背景下,由此决定了其主要功用便是限制国家权力。肇始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得以存在的理由或意义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刑事司法权的严格限制。从根本上来说,罪刑法定主要是对司法权的限制,这也是刑事古典学派为彻底杜绝刑罚擅断,防止国家利用司法权侵犯个人自由的一种绝妙的制度设计,它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长期斗争的结晶和成果,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果实之一。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这样写到:“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这里主要是指国家的少数掌权者)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在法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并进一步认为“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德国着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也认为,
刑法“与行使国家司法权官吏相关联。
刑法要求官吏对犯罪应当根据
刑法处罚这一完全的拘束”。 这就明确地告诫人们:“罪刑法定”是一种裁判规范,也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一种承诺、一种约定,国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与处罚犯罪。这也就明确地划清了国家刑事司法权与公民个人自由间的界限,也意味着对国家司法权的严格限制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