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价值
我国1979年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
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
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
刑法第
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
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刑法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1.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会促进刑事立法内容的完备。
刑法立法内容的完备,要求现阶段存在和必然发生的犯罪活动均有相应的罪刑规范调整,这既是有效的防范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要求。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的基本要求之一,而所谓罪刑的法定化的含义,不仅在于罪与刑的问题要以法律加以明文规定,更在于法定的罪刑规范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及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会促进刑事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罪刑立法的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在
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罪刑立法明确化的要求,必将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例如,有助于促进
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模式的完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价值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 首先,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不可否认,中国刑事司法事务中还存在着有意无意曲解法律、忽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究不依法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严肃执法的意识、司法事务中对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行为人罪责大小和应判刑罚轻重,均应严格依照
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坚持严肃执法的观念,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才能树立
刑法及刑事法治的权威,进而通过正确的司法活动来达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
刑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