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孟琳;华佳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
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在
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
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全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
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支撑罪刑法定的根基是三权分立论和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的前提,而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社会,也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在罪、刑明文法定情况下,也才有可能确保三权的分立,也才得以实现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公民自由之目的。心理强制说为德国着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首倡,该说认为,人们有“趋利避害”之心理,当罪、刑明文法定,便使二者之间产生一种必然联系,欲实施犯罪之人便会在权衡犯罪之乐小于刑罚之苦之后放弃犯罪。心理强制说事实上为罪刑法定在预防犯罪上的实效作用作了坚实辩护,也为罪刑法定得以在
刑法中存在奠定有力的理论基础。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各国学者不尽相同。日本着名的刑法学教授中山研一先生认为:“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以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1]我国的张明楷教授指出:“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