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低收入人口救助法律制度。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的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由国家给予一定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需要。1993年上海市首先推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4年6月起,各省市陆续实行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底,在全国667座城市和1638个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给付制度开始走向正规化和法治化轨道。2006年12月23日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作出重大决议,“2007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更加推动了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发挥行政给付制度的价值。
(4)特殊事件救助法律制度。是指当社会成员遇有特殊事件而需一定的经济支出,但其本身的经济状况却不足以承受此种指出时,由国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和服务帮助,以帮助其度过困难。特殊事件救助包括法律援助与医疗救助、求学救助等。
(5)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我国传统上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是收容遣送制度,但这实际上限制了被遣送人的人身自由,应当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该制度缺乏法律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违背了《
立法法》第
8条第(五)项“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职能制定法律”的规定,而最终被《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所代替。现在,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统一由政府给予救助。
通过上述措施,使
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也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质给付是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物质给付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公民可依有关规定请求行政救济。至此,我国的行政给付制度才初步成型。但是,毕竟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原因,尤其是经济基础的限制使得我国行政给付制度发展十分缓慢,至今都尚未成熟,表现在行政给付的范围险隘、标准较低和对象有限等诸多方面,尚且有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