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部
宪法对救助主体只限于劳动者这一规定是十分不合理的,也是与新中国政府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消灭贫穷,消除压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宗旨不相符合的,所以就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
宪法上这一规定的合理性。鉴于此,我国1982年通过的现行
宪法在第
4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至此,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覆盖对象终于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不是“劳动者”。所以,此时全体公民获得行政给付的权利就有了
宪法上的依据,这对全体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一规定只是
宪法的抽象规定而已,具体全体公民到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帮助等问题尚且有待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
宪法意义上的行政给付也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来得以落实。
概观新中国行政给付制度的立法进程,可以发现其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构建和范围规定的:
(1)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政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自然灾害救助有关的法规和规章。1997年12月又制定了《
防震减灾法》,具体规定了对地震灾区及灾民的救助。可以说,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自然灾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2)贫困地区救助法律制度,贫困地区扶贫制度。1984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开始有步骤地进行扶贫工作,1994年,又制定和实施了《国家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成立了中国扶贫基金会。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
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除此以外,我国主管扶贫工作的民政部也先后制定出台了许多关于贫困地区行政给付的部门规章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