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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Propositions on Public Partici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


袁春红;龚袭;苏倪


【摘要】  公众参与制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发展,但在我国环境法上几乎是空白。本文从“公众参与”的涵义分析着手,分析我国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建立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通过环境民主化进程来实现真正对环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法;NGO;环境公益诉讼
【全文】
  引言
  
  公众参与的理论肇始于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其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的概念。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和国际性环境公约都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它已经成为环境法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各国环境非政府组织(NGO)广泛参与各项环境政策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实施,使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得到了更广泛的发展。
  
  自1976年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但是对公众参与制度方面却始终重视不够。我国公众参与的相关立法主要是《水法》和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修订后的《水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不如人意。《环境影响评价法》则第一次对公众参与做出了详细的构建,将宣言式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该法对公众参与进行具体化,设置了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开始重视公众意见的听取和采纳。但该法也仍存在很多不足,如信息的公开没有进行比较细致的规定,信息的反馈内容缺失,参与程序不够具体等等。而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只字未提,综观我国有关环境资源的立法,一个重要特点是突出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责任,而对公众参与规定不足,同时公众也未成为环境保护的独立主体。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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