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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二)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高政府官员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我国的环境保护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在提高环境法意识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各级政府官员是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的环境法律意识不仅是政府环境法律意识的体现,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环保风气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政府应注重自身环保法律意识的提高,应定期组织政府成员学习环保知识及相关法律,并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起到表率作用。
  2、加强环境教育
  环境教育是将少数人具有的系统的环境科学知识予以大众化,是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的主要途径。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校环境教育逐渐发展,但教育系统在环境教育方面不够积极主动,而且目前我国学校的环境教育还停留在到了地球日、环境日就号召学生上街捡垃圾这种象征性的浅层次。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需要,环境教育也应当向深层次的教育转化。因此,首先,教育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推向实践层面。我国政府已经承认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的重要议程,那么教育部门应率先在实践层面上推行这一战略。其次,环境教育的形式应当多样化,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不同的人群,其文化水平和社会经历不同,其环境意识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对文化层次高的人应注重向其宣传深层次的环境意识,而对于少年儿童,则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提高其环境意识。
  3、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使其正确引导公众的环境观念
  当今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媒体对公众的环境意识产生了强大的引导作用。但目前媒体对环境的报道仍存在一些不足,媒体对环境的报道大多集中在每年的地球日、环境日与世界水日。而且,媒体的报道大多为表扬性和中性的报道,这也是造成公众盲目乐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全面、真实的报道环境状况,而不是例行公事地作相似的报道。
  
  (三)修改社团法,促进环保民间社团的成立
  
  同致污者相比,公民个人的力量显然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一旦结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环保民间社团,就有可能同致污者进行平等对话,主张受损害的环境权益。除此之外,环保民间社团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展环境保护宣传,进行环境科学学术交流,推广环保科技成果,举办环境科学知识咨询等活动,从而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并为政府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参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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