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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概念初探

法律方法概念初探


赵玉增


【摘要】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转向,法律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何谓法律方法?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介绍方法概念意义的基础上,梳理了学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种种分析、说明或界定,并给出了法律方法概念的三种意义。
【关键词】方法;法律方法;司法方法
【全文】
  
  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转向,[1]法律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显学”。主要表现在:以“法律方法”为题的研究论文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学术期刊上;出现了以“法律方法”为刊名的学术期刊或学术网页,如陈金钊、谢晖教授主持的《法律方法》,自2002年起每年出版一卷,葛洪义教授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自2002年起每年出版一辑,谢晖教授主办的《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http://www.xhfm.com/Index.html>)。人们对法律方法的研究也在逐步走向深入,一是在总体关注法律方法论的同时,逐步展开对具体的法律方法的研究;二是逐步形成了诸种法律方法的方法体系,如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漏洞补充、价值衡量、事实认定等;三是在关注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的同时,有学者提出了法律方法的异化问题,[1]发人深省;四是有些学术团体专门召开以“法律方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2]五是随着法律方法研究的逐步深入,出现了法理学界与法律逻辑学界的合作,两者共同关注研究法律方法等。[3]法律方法研究的繁荣,并未使人们对“法律方法”这一基本的范畴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学术研究崇尚自由,容许分歧,但学术研究同样要求人们对一些基本的范畴达成“共识”,以利于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和交流,笔者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就比较关注法律方法,毕业后仍然以“法律方法”为旨趣展开学习和研究,特别是近来研读了一些关于“法律方法”的论文后,觉得有必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诚如J.L.奥斯丁教授所说,我们可以用“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2](序言)也算是为法律方法的研究尽一点微薄之力。当然需要申明的是,对概念意义的阐释是非常困难的,这一方面源于概念本身意义的不确定性,用哈特的话讲任何概念都有它的“意义中心”和“空缺结构”,[4]即使对概念的“意义中心”,人们也很难达成“共识”,更何况还有“空缺结构”的存在呢;另一方面源于任何对概念意义的阐释都是阐释者的一种姿态,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得出不同的意义阐释,因此笔者并不奢望对“法律方法”意义的阐释得到大家的认可,形成“共识”,从一定意义上讲,“共识”只存在于追求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因此本文如果能引起的大家的思考进而争论,也就聊以自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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