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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概念初探

  
  三是狭义的法律方法意义,专指司法过程中,为解决案件纠纷所用到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的总和,也就是学者们所常说的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

  
  之所以在目前情况下要区分法律方法的广、狭两义,是因为目前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关注的大都是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但目前“司法方法”还没有成为学界普遍使用的概念,学者们在研究司法方法时大都冠之以“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或“司法过程中”的(什么什么)某种具体的法律方法(如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等)。但如果人们能将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用“司法方法”来指代,则法律方法就只剩下其广义的意义了。

  
  另外,从逻辑的角度讲,法律方法应该是司法方法、立法方法、执法方法等概念的属概念,当然即便我们如此界定了法律方法的含义,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重心仍将是司法方法,再者就是立法方法(在立法学中常被称为立法技术),而执法方法和法律监督方法等其他法律方法因不具有典型性人们仍将较少关注,当然这不是说执法方法、法律监督方法等其他法律方法不重要。

  
  基于如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来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研究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的论者可直接将其称之为“司法方法”,[10]逐步形成从“方法”到“法律方法”再到“司法方法”的这种依次递进的逻辑关系,而这必将进一步有利于明晰法律方法的含义,也必将推动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

【作者简介】
赵玉增(1967—),男,山东泰安人,泰山学院副教授,教务处副处长,研究方向法律方法论。
【注释】关于法学研究的转向,陈金钊教授在《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一文中提出,基于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学科;是一门以对法律的理解为主要内容的学科;是一门带有很强教义学属性的学科的特点,我国法学应进行研究范式的四个转向:即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研究内容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向;研究的价值趋势由单一的阶级意志向价值多元的转向;研究方法的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向(参见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第61—67页)。谢晖教授在《法理学研究转向问题笔谈》中也提出,法(理)学的研究应该从“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论证”(参见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载《文史哲》2003年第4起,第92—93页)。
2001年9月,在西北政法学院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到目前为止已召开了三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自2002年起,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几乎每届年会都将“法律方法”或某种具体的“法律方法”作为会议的研讨主题(之一)展开研讨。
在聊城召开的2005年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上,就邀请了法律逻辑学界的部分专家参与“法律方法”的主题研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专门研究了“法的空缺结构”问题,指出法律的空缺结构可归之于语言,因为语言本身就有空缺结构的特征。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及以下。
正如加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阐释的,“……很难有关于方法论对立的争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不是方法论的差别,而只是认识目标的差异。”(参见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版序言,第5页)科学的方法对应于科学的真理观,诠释学的方法对应于诠释学的真理观,方法总是与特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
陈金钊教授、焦宝乾博士撰写的《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关注的是2002年以来我国学界在法律方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即是作证。前面提及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两本书刊也是自2002年以来才出版发行的。
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界定法律方法,虽可以突出法律方法的价值追求,但同时会遮蔽方法的工具属性,对此可参见韩德强博士:《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成因》,本文参考文献注
对此,笔者将在其他文章中做出分析、说明。
关于欧陆法系对法律方法的研究读者可参见焦宝乾博士整理的《当今国外法律方法论之研究:学者及文献概览》,载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2-578页。
在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2005年会上,来自辽宁大学的郝建设教授就提出了“司法方法”这一概念,据郝教授讲目前他正在进行关于“司法方法”的省级课题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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