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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概念初探

  
  三、法律方法的意义

  
  根据前面对方法概念的引介,以及对我国学者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方法概念的分析、界定或说明的梳理,笔者试探着对法律方法的界定先作如下几点说明:

  
  第一,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方法与法律方法有着最邻近的属种关系,我们界定、分析或说明法律方法的含义不可能抛开方法的基本含义,而方法最基本的含义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

  
  第二,法律方法虽然是近几年才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但作为一个概念,就我国而言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被提出并使用,尽管其意义已或正在发生流变,但我们在分析、界定或说明法律方法的含义时,不可能对其避而不谈。

  
  第三,法律方法作为一个概念,在西方不论是英美法系(如《牛津法律大辞典》)还是欧陆法系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概念,[9]也就是说法律方法并不是我国学者近年独创出来的一个概念。

  
  第四,尽管我国学者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在此情况下给法律方法概念下定义或许是危险的,但我们不能因惧怕危险、犯错误而不敢对其做出分析、界定或说明。因为概念的明晰,既是对以往研究的总结,更是为将来的研究提供最基本的交流对话的平台,在一定意义上,也会促进今后对法律方法的研究。

  
  第五,任何对概念的界定,都是界定者的一种姿态,因此,任何界定也都是开放的,从面向未来的角度看,今天的界定都仅仅是未来我们理解法律方法概念路径上的一个关节点。

  
  第六,任何概念都是“流变”的,也都有其“意义中心”和“空缺结构”,对概念的“共识”如果能达成的话,我们所达成的 “共识”也仅仅是当前情况下对法律方法概念之“意义中心”的基本“共识”。

  
  基于以上几点说明,笔者认为在目前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背景下,可以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方法这一概念。

  
  一是特别宽泛的法律方法意义,即只要是运用法律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都可称之为法律方法,本文将其称为法律方法的原始意义。在这里法律本身被看作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了,这是我国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法律方法概念时所指代的意义,法律方法的这一含义目前对非法律职业者来讲仍有其积极意义。

  
  二是广义的法律方法意义,指在法律条件下,为解决法律问题而使用的一些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的总和,具体应当包括立法的方法、执法的方法、司法的方法、法律监督的方法等,实际上也就是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用到的方法都可称之为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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