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2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近百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国还缔结和参加了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十分重要的是鲜明地体现环境权和环境义务。
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中应当处于核心地位。环境权意识和环境权概念是在环境污染加剧、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面临危机的情况下产生的。以1960年发生在美国的一场关于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的争论为开端,环境权的概念脱颖而出。环境要素被视为共有财产,公民有权利要求享有良好的环境。1992年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正式将环境权确认为人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2)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未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3)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等。
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和支点地位,显得十分重要。第一,使环境法成为由核心价值构筑和统一起来的规范体系,共同服务于人民的环境利益。第二,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只有全社会都能认识到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环境保护法》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其实施才有强大的群众基础。第三,增强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保护环境,让人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生存和繁衍,是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政府有责任为人民提供与环境权相适应的环保服务。第四,为公民或团体提起环境诉讼提供维权动力,为司法机关提供受理环境诉讼、维护环境正义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