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现司法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变司法的被动为主动,发挥司法改造不合理制度的功能和能动性。
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人民对于法律的认同将会有所提升。案例指导制度能较好地防止当事人因不知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的详情而偏执地怀疑法官,增强判决的可信力,增强司法认同。同时,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跟容易被了解、感知甚至是掌握,在遇到纠纷时,可以通过更简单的方式了解纠纷的责任分担等,使得纠纷在其开始或者是发展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知道责任的后果而发生,减少案件诉讼到法院,更有利于发挥司法的主动性,发挥司法改造不合理制度的功能和能动性。
4、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所承担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因法律存在缺陷来拒绝裁判还是积极创造规则来解决纠纷,是以追求法律的价值为天职还是以僵守残缺的法律为目标,则成为考验法官智慧的分水岭和试金石。
在两大法系国家中,法官对其所适用的法律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主要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形下才是抽象的法律原则。所以这种法往往被称为“规则法”或“明示法”。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除了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外,往往还需要找寻更能体现社会发展方向的“规律法”或“默示法”。也就是说,法官更要善于发现隐含在规则背后的内容,即所谓的“隐含的法律”。只有发现了这些“隐含的法律”,法官才能够更加清晰地分辨出哪些案件是类似案件,从而达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基本要求。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司法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法官队伍有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即如何尽快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素质的提高不仅离不开理论知识的学习,更离不开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提高,是法官逐步成为精通某一审判领域的内行和专家的必由之路。案例的方法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无论是案例的创制,还是案例的适用,都是法官自我研究、自我思考、自我总结、自我提高的过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促进法官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形成理解法律、感受事实的最佳视角,使法官找到易于操作、翔实可鉴的样板。在面对“同案”的情况下,法官作出不同的判决将会有很大的挑战,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水平和能力的提高,而且能够遏制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