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1、我国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指导性案例在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发挥作用。无论是建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件批复的形式发布的文件,还是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刑事案例,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年来发布的数百个典型案例,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或下属单位编辑的各类案例,都属于指导性案例。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已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一制度不够规范化,发布的典型案例没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或者说法律界并没有形成主动、自觉运用指导性案例的习惯和氛围。同时,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指导性案例编选、确认程序的正规化、指导性案例效力的确定、如何把握指导性案例运用技巧等,都使人感到还不敢说我国已真正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
2、未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因
一方面,我们国家幅员广阔,民族较多,各地的生活习俗等等都有很大的区别,这导致了很多相同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况。这符合哲学上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的理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政策法的特征比较明显,法律法规的表述不尽详细,不同的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时,还有一部分学者固守于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案例指导制度缺乏包容性等拒绝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社会发展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包罗万象、有求必应、尽善尽美的法律只能是人们纯真而完美的梦想。无限而复杂的社会存在表明,立法永远是一个“逼近完美而无法达到完美”的过程。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无限而复杂的社会是无法被有限和确定的法律所穷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法所表现出的滞后性在所难免。而案例指导制度蕴涵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价值:
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这几年法院的案件激增.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特别是在新的诉讼费办法实施之后,但是我们的司法力量和资源还不足以应付这种局面。
按照制定法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每个案件时,首先都需要给个案定性,然后对号入座地寻找法条,再就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裁判。如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则只需要找出相似的案例即可判决,减少了必要的重复劳动,既节省了精力又保证了判决的精确性。以案例为依据,法官裁判案件时驾轻就熟,大大缩短做出宣判的时间。作为依据的案例既是生效定案,说明经得起上诉、重审的“锤炼”,因而循例做出判决可使上诉、重审等现象减少,这样可以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