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资源得以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或暂无先例的重大疑难案件。
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例制度的了解,也会导致形成一定的法律认识,从而减少相关案件的产生,觉得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我们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都会产生积极的效应。它的一个深层的根据就是: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是法官智慧的结晶,这种智慧应该使它得以延续和延展,而不能局限于目前的一案一判,使它能够发挥最大效应。由于我国国民众多,产生的很多案件都有惊人的相同或者相似,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更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实现同案同判、法制统一的目标,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不可否认,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在不同的法院有这个情况,在同一个地区有这样的情况,甚至在同一个法院也有这种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从制度上来讲,是对我们的法制统一这样一个法治要求的破坏。法治要求法制统一,但同案不同判这种情况在一个国家的统一的一个法律体系下面实际上是一种法制不统一的表现。虽然这一点在学说上仍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完全的同案是存在的,但如果否认同案的存在。那我们就可能从根本上会否定西方判例法存在的根据和理由.但西方判例法存续的悠久历史证明了同案是存在的。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他们注重的是结果,看起来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他不会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长此以往,他可能会对法律产生怀疑、产生不信任,对法律的信仰、信任就很难产生。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还能够弥补我国法律对法官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缺点。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而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将使法官在裁判中受到更加具体的先例的拘束,并可从先例中领悟到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从而使相同案情获得大体相同的裁判。
案例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适用的广泛性。凡是法律存在缺陷或漏洞的地方,均可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方式予以弥补。而且,案例指导制度在行为法领域要比在组织法领域更具空间,在人身权法领域要比在财产权法领域更富成效。二是规则的具体性。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也是法律规则,但是这些规则要比制定法所确定的规则更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许多案例所确定的规则往往是在各种规则的评判和权衡中选择出来的,更具现实的价值。三是体系的开放性。司法实践是不断发展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不断开放的。基于公正、自由、平等、安全、良序、高效、福利等法律价值基础上的案例指导规则将以历史条件为转移并不断发展。四是发展的渐进性。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渐进的,它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际需要,呈现出不断积累和不断完善的特点。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成为统一司法尺度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