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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意义


杨宽永


【摘要】本文从我国案例制度的历史以及我国目前案例制度的现状谈起,分析了案例制度的正面意义。
【关键词】案例指导
【全文】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

  
  1、中华法系的特点:

  
  成文法(律)与案例(例)相结合,律例并行、以例补律,是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化的文化古城,我国的古代法律文化也很发达。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案例与成文法一样,有着很久的历史。当然,案例也不同于判例。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而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在古代,案例或者判例称为“比附援引”或在“比附断案”。但是,要明白一点,在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案例只是一个补充法律的左右,“科学日新月异,社会进化迅速与法学思潮之推陈出新,有限之成文法典,诚不足以适应裁判之需要,为保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与统一决定编篡判例,供全国各级法院遵循,始足以适应时代要求”

  
  2、中华法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

  
  从秦朝开始,我国就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直到清朝,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真正出现案例是秦朝,在秦代流行“廷行事”(“事”指判例)、“行事比”,即比照、援引判例处理案件。汉承秦制,《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唐律》中也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的规定。宋代则有“断例”,就是断狱的成例,并加以编篡。如北宋时期的《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崇宁断例》等,便成为宋代法律制度中普遍实行的以例断案的基本依据。 明代实行律例并行,例是律的补充。清代还有“成案”(即案例)可以援引比附。清代保留的包括《刀笔精华》在内的不少实判专集就是一些著名法官所写的判词和案例。《法律》规定:“律无正条,则比附科断”。清末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判例制度有了发展。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既没有大规模立法,又不沿用清末法律,所以当时的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创制了大量判例,成为各级法院处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先例”。《法院编制法》明文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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