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商标淡化的立法而言,笔者的主要看法有两点。第一,明确某一商标注册之所以不被批准或注册后被撤销是由于其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淡化,即商标淡化这一理念应在法条中得以体现而不能再含糊其辞。否则将导致法院在适用法条是标准不一、理由不清或不充分,这些问题已出现在近几年的判决中。第二,保护的范围应是驰名商标和一部分著名商标。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所共有的一个特征,即他们都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中寻找一个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因此,绝不能能将反淡化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商标且在运用时也要十分谨慎。而若将范围限于驰名商标,笔者认为似乎又偏小。某一商标从著名商标向驰名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也应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因为商标所承载的信誉的培养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商标淡化是一个缓慢且往往不易察觉的过程,当某一商标被淡化之后,对其的救济也几乎不可能恢复原状。一个尚未成为驰名商标的著名商标若因保护不力而遭淡化,那么这意味着其再无机会成长为驰名商标。为了操作上的便利,那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部分著名商标可利用申请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这一前置程序进而得到反淡化保护。
以上是笔者对于商标淡化理论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商标淡化发展的一些看法。希望公众的商标意识能逐渐增强,国家对商标的保护能更合理、有利,在将来更多的中国驰名商标能屹立于世界。
【作者简介】
周晴,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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