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率先进行商标淡化立法的国家。1947年马萨诸塞州制定第一个商标淡化法,之后不少州也先后颁布了此类法律。在联邦立法上,1995年美国国会修订了《兰哈姆法》,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给与了明确的全国统一的救济,即《联邦商标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在2006年10月6日国会又通过了《商标淡化修正案》(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对商标淡化的保护进一步具体化。
除了美国之外,欧盟也引进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尽管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似乎很不情愿用“淡化”这一语词[12]。英国为了与欧盟的标准相统一,同时根据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渐渐突破其保守的态度,引入了带有商标淡化色彩的规定。
美国、欧盟等全球前列的经济体都已将商标淡化有理论转化为了立法。他们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是在维护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更是在维护其国家利益。作为众多驰名商标的母国,不断完善的立法是这些享有盛誉的商标能够更好地抵御外来的侵害,这无疑保护了该国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形象。承载着高信誉度的商品与生产者的坚固联系带来的滚滚财源将一部分转化为其丰厚的税收。
四、结语
此时,再将视线拉回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
商标法》中是否包含了商标淡化的条款在学界仍有争论[13]。在比较了各方的解释及再次仔细阅读了《
商标法》第
13条第2款的规定之后,笔者更倾向于相信我国目前并无商标淡化的立法规定。首先,法条中对于跨类别商标不予注册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于标示相同或相近而“误导公众”,这四个字完全无法明确地体现出商标淡化的理论而更多的是一副商标混淆理论的面貌。其次,溯源及修订《
商标法》的释义之中,释义者也为提及“淡化”[14]。
国门已敞,近年来国外抢注我国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案件已不再是罕有的新闻。外国经营者某些不当注册甚至是恶意注册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淡化冲击恐怕也已临近,甚至可能已然发生。面对商业场上愈加激烈的竞争,商标战战略日益发挥其功效。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世界市场上能够有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并不多。除了企业自身的战略选择,国家应成为其坚实的后盾。为了让我国的驰名商标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的环境,为了培育出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品牌,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