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聂燕
【摘要】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是与庭审并重的一个具有独立价值和功能的程序阶段,其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审前程序基本尚处于虚设状态,为了进一步保证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新构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诉讼
【全文】
在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比较单纯,事实关系也不复杂的情况下,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并没有像今天这样凸现出来。但是随着当今民事纠纷规模扩大、案件复杂性增加,准备程序必然引起人们的注意。尤其是我国由于近些年来社会条件的变化,民事诉讼庭审前缺乏一定的准备与开庭审理多次反复的审理方式带来了诉讼程序的拖延、诉讼费用的攀升、国民对诉讼的疏远和不信任等严重问题,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作为紧迫任务而被提上日程。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
在我国传统的“谈话—调查—调解—开庭”的模式下,大量应该由开庭审理完成的工作在开庭前已经完成,开庭审理流于形式、走过场。如果仅仅从中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条文来看,体现了一种把案件经过审理前准备和一次性的开庭审理即告终结的两阶段结构作为原型的立法精神。但是,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一种与条文规定大相径庭的审理结构。[①]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13条至
11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共同诉讼人等等。由于立法有关审前准备的规定相当模糊、简单,又缺乏相应的立法背景资料,很难对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判,但仅仅从条文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有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仅仅从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角度出发,忽视了诉讼当事人在准备阶段的主体地位。审前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当事人,即没有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确定案件争点,却要求法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我国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