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前准备程序整理争点和证据这一核心任务没有明确体现。审前准备程序所要处理的中心问题是交换整理证据和确定案件争点,而我国民事诉讼经过审前准备程序后还没有确定争点和交换证据,因此可以说审前准备程序基本上处于虚设状态。
第三,审前准备程序对庭审缺乏拘束力,这主要体现在《
民事诉讼法》第
125条的规定上。我国《
民事诉讼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学者认为:该条文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当事人举证原则采取了随时提出主义。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是在诉讼中却有不少人利用这一规定滥用其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时间。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的证据“庭前不提开庭提”、“一审不提二审提”的现象十分普遍,其后果往往是开不好庭,甚至多次开庭。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而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除了细化民诉法的有关条文外,对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庭前和解、庭前调解等也作了规定。但由于当时审判方式改革刚刚起步,改革的中心放在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等方面,有关审前准备的规定没有得到重视。相反,针对传统的审判方式先定后审的积弊,实务部门正沿着另外一条思路试图探索一种“理想”的改革方案,这就是90年代中期在各级法院不同程度推行的“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所谓“一步到庭”,也称作直接开庭,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无需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而是经必要准备及直接开庭,由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人员当庭审查判断证据并尽可能当庭裁判的审判方式。“一步到庭”有明显弱化甚至取消审前准备的倾向,几乎将所有诉讼活动全部纳入开庭审理之中,在庭前阶段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还处于被动的等待庭审的状态或准备对付或说服法官的办法,缺乏诉讼本身所具有的发动双方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寻找解决纠纷的内在动力。
综上,从我国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尝试来看,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审前准备程序的问题,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审前准备程序的问题。审理前的准备程序是不能取消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