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构建
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在于,能够有效地调解把握整个案件的效率性和维护通过程序保障而获得的正当性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或冲突,使开庭审理摆脱形式化。所以,提高效率性和维护正当性的关系,则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和运行所必须关注和处理的基本问题。效率性和正当性的关系实际上是民事诉讼独立价值(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外在价值)的关系的体现,这一基本问题在审前准备程序的形式或实施样式方面所体现出来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审前准备,才能既使审判者不至于在没有充分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就形成对案件的实体性判断,又保证为开庭做好准备,在有限的开庭内能够进行充实的审理并及时结案。
诉讼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是民事诉讼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要求和体现,我们应该认识到,民事诉讼中任何程序的设计都应以符合民事诉讼价值要求为其理论基础,审前准备程序也不例外,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应当:(1)保障诉讼公正。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以程序规范和强制措施保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能够充分的相互交换证据和诉讼主张、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事实、确定争点和审判对象,从而一方面避免诉讼上的突然袭击,另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官的中立。(2)保障诉讼经济。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获得无争议的证据、事实和诉讼主张在法庭审理中不用再行辩论裁决,仅仅对有争议的诉讼请求、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从而有利于法庭集中和迅捷的审理,减少或避免重复开庭和拖延诉讼。
(二)当事人主导地位的彰显
在诉讼中贯彻“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也明确体现了其“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同时,即使是在贯彻“法官职权主义”的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其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之一也是:当事人在准备阶段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法官的作用相对消极。因此可以看出,在审前准备阶段彰显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已成为国际通例。就我国现状而言,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律师的数量和法律知识水平,以及整个制度配置等等,都难以适应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运作的要求。如果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来构建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则意味着这种准备程序的正常运作将阻碍重重。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确:“当事人主导”,即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并相互交换进而确定争点,应当成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一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