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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2)

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2)



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

张中秋


【全文】
  

  三、传统中国的法观念传统中国的法观念是一个大法观念,包括天理、国法和人情。在现代法学视野里,这个法观念含有自然法学、法社会学和实证主义法律观的色彩。如果要对应的话,天理可对应自然法则,国法可对应法律,人情可对应传统习俗。这种对应虽不一定恰当,但有利于我们从与西方和现代法学比较的角度来理解传统中国的法观念。应该说,包括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大法观念是符合传统中国实际的法观念。要证明这样的大法观念并不难,从语义上说,汉字中的“法”本身就有法则、法度、法式、法律、法规、合情、合理等含义,涵括了天理、国法和人情的意义。[1] 从制度上看,传统中国历代法典的开篇,尤其是唐代以后诸法典的《名例》篇,以及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譬如第一篇《汉书?刑法志》和最后一篇《清史稿?刑法志》,事实上都是在对天理、国法与人情一体化的来历与正当性的论证和重述。[2] 如果再从法的实践方面来考察,传统中国留传下来的司法判决和文献亦能印证这一点,至少在裁判官、当事人和文书/文献制作者的观念上,他们自己是这样认为的。[3] 还有更重要的是,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普通民众的法意识,这虽然难以界定,但把它看成是一个天理、国法、人情的混合体,大概离真实不会太远。概括起来说,法是合乎情理(天理与人情)亦即具有正当性的秩序体系,包括意识、规则和习惯。这个观念不仅表达出了传统中国法观念的宽泛性、结构性和复合性的特点,还能涵盖和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至少比来自西方的实证主义法观念有解释力。


  

  当代中国大陆法理学教给我们的法观念主要是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即法是统治者或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汇编;或者说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当下中国大陆最具官方和权威色彩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教材”《法理学》(第三版)为例,编者在该书第二编第五章“法的概念”中写道:“本书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4] 当我们把这一定义中所附加的各种定语都拿掉,这一定义可以缩写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因此,正如编者在对法定义后揭示法的特征时所说:“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5] 这样一来,所有非国家主体所创造的行为规范都被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了。在当代中国大陆,各种各样的法理学教科书数不胜数,它们对法的定义在措词上或有不同,但核心思想都不出上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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