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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2)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法秩序与社会结构一致。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其基本结构是家庭/家族、村落/乡镇、国家/社会,因此,家法族规对应于家庭/家族,乡规民约对应于村落/乡镇,帮规行规等对应于村落以外城镇社会上的各行各业,国法对应于国家/社会。这个秩序结构从家法到国法形成一条秩序链,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下端的血缘法,国法是从家法演变而来又居于这条秩序链顶端的地域法。同时,由于从家法到国法意味着法律效力、秩序位阶的上升和国家色彩的增强,因此,各种民间秩序规范在传统中国社会秩序构成中所扮演的角色,既有民间的自治性,同时亦逃脱不了为官方和准官方所关注以至被操控的命运,结果形成以国法为主、民间秩序规范为从,亦即官主民从的一元化秩序结构。如果我们从这个秩序结构的整体和主体上来观察,就会发现它呈现出一元化下的多样性的形态;如果我们把国法与各种民间秩序规范视为二元主从的关系,那么,它就我所说的一极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10]


  

  当代中国法理学教给我们的法秩序是由国家法律体系所构成的,包括中央层面的全国人大、中央军委、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层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拥有立法权的省辖市以及特区的立法。[11] 前面提到的《法理学》教科书对它的特征是这样表述的:“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12] 依据这一体制,当代中国的法秩序是由国家法所构成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认定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发现,如果仅就国家法而言,实际上已有某种一极(国家)两元(中央与地方)主从式(中央为主与地方为从)多样化(多级多类的立法)的迹象。如果考虑到我们实际生活中各种各样的行为习惯和秩序规范,再加上国家主权和国家主权理念下的港、澳地区的法秩序。似乎在对当代中国法秩序的构成上,目前法理学教科书的解说,既不完全符合实际,同时亦过度忽视了传统模式的概括性。即使不考虑传统模式的现实性,我们的法理学是否亦应该对传统中国的法秩序与当代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更不用说与事实存在的法秩序之间这种直接又明显的内在联系,给予必要的关注和阐释。我相信这样的关注和阐释将是融入我们自己经验的法理学的一部分,而且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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