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的性质、适用与完善
雷明鑫
【摘要】追缴制度,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执纪中普遍运用,然其概念、性质不明,适用条件不清,与扣押等措施关系混乱。如何定位其功能并与附带民事诉讼衔接,本文进行了梳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发表一孔之见。
【关键词】追缴;性质;适用;完善
【全文】
“追缴”是我国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法律没有给“追缴”一词明确定义,法学词典、现代汉语词典亦无“追缴”的专门解释,从字面含义分析,它是“追查缴获”的意思,是“追查”和“缴获”的总称。“追查”是涉及范围很广的词语,它包括了追究调查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在刑事领域,追查包含了一切侦查措施,如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同理,“追查”在行政领域的含义也差不多。而“缴获”却简单了,只不过是收缴的意思。
“追缴”一词源自1979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 第
60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一、“追缴”的性质
要弄清追缴的性质,有必要理清如下问题
(一)、“追缴”是实体法律规范,还是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