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The Analysi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Decision
温志勇
【摘要】行政机关的环境决策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能不引起公众的关注。鉴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公众环境知情权是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前提,要完善环境立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环境救济法律机制,保证公众参与环境决策途径的畅通。
【关键词】环境决策;知情权;公众参与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5月底6月初,厦门PX项目因表达民意的百万短信经媒体报道而成为了全国瞩目的公共事件。这个预计总投资108亿,全部投产后将为厦门市带来800亿GDP的PX项目,2005年7月获环保总局批准,2006年7月于国家发改委获批,但由于可能给当地居民和环境带来潜在风险及重大隐患,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有100多名政协委员呼吁紧急叫停;而投资超过8亿元的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于处于居民区包围之中且处于北京上风上水的位置,因而是否将给生活工作于北京的全体居民带来重大的环保隐患引发争议。这些有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给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危险的项目,为什么在项目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群众不知情,等到项目开始动工建设才有所了解呢?虽然项目只是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如果一旦决策有误,那可能的后果则是不可设想的。作为公众,没有人愿意生活奔波于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之中,每个人都希望经济的发展能与个人的生活质量目标一致。可以说,这些项目的初衷无疑是良好的,就是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但追求经济利益与公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发生矛盾时,如何进行权衡是我们必须面临的抉择,我们应该清楚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为了谁。厦门PX项目诱发的百万短信,与北京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引起的争议,正是在此问题上显现出共性。因此,对于会给居民生活环境与健康造成影响的行政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正义,公众利益是否得到切实维护,公众的利益表达,是否顺畅并且成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是政府决策时理应重视的问题。
二、公众参与和环境决策
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形势,环境决策过程中应该贯彻环境民主原则,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民主是民主思想和民主运动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是公众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环境资源的体现,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一项重要原则,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公民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与自身环境利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和实施活动,从而依法监督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1]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是保障公众对环境行政决策行为的有效监督,促进环境决策民主化、公开化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