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
(一)完善环境立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是公众依法享有的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以及有效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环境权可以说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基础,但是,现阶段的相关立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从而使得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事务管理缺乏法律权利基础,应该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完善环境立法,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公众有获悉环境信息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保证公众了解并知道有关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决策的前提,必须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及时获取环境信息,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环境救济法律机制
规范合理的环境行政程序,应该公开。由于涉及环境利益的广泛性,公众作为环境行政决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表达意见和被咨询意见的权利,[7]决策机构有公开程序和说明决策理由及公告相关情况的义务。同时,应保障参与者的合理意见得到吸收和采纳,正当利益得到保护,需要为参与者设置合理的参与程序及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8]如果公众不能获得通畅的表达意见和被咨询意见的渠道,无法获得听证的权利,则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建立健全环境救济机制,扩大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放宽诉讼原告资格,特别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环境救济机制,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鼓励公众通过相关渠道来监督和纠正不正当的政府行为,阻止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损害,以保证公民切身的环境利益。
四、结语
环境保护,在今天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或许正是由于人类曾经的傲慢。当我们在呼唤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想到环境决策可能给环境造成的影响,因为当权利决定于权力的时候,环境问题也将如期而至。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决策,缘于我们的法律在公众参与制度方面存在不足,有必要加以完善,以确保公民能够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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