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该法实施近十年来,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细则,这是我们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受赠人应按照《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应及时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依照捐赠人的意愿尽最大善意管理、使用、分配捐赠财产。承担按时向税务机关和捐赠人公布财务状况的责任,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的监督。受赠人应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引入现代企业运作理念,强调公益捐赠款物的运用效率,避免公益组织官僚机构化和自我谋利化。受赠人应完善物品采购、发放和回收机制,做到使捐赠款物实现最大公益,保证公益捐赠款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有效、及时的原则分到受益人。
公益捐赠中的政府职责
政府应改变在过去公益捐赠中与公益性社会团体角色混淆的一些做法,将主要职能转变到制定和完善捐赠法律规范,确定捐赠基本方向,引导公益捐赠。政府要处理好与公益捐赠关系的边界,实现政府与公益捐赠关系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民间公益捐赠机构的发展和机制完善,形成多样性、专业化、职业化的公益捐赠体制,形成公益捐赠事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让捐赠人有更多选择。
法律应明确政府对捐赠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捐赠行业管理,加强捐赠机构管理的透明度,加大对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的审计,及时有效查处公益捐赠中受赠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要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在官方媒体上介绍需受捐赠者情况、需捐赠数量、捐赠机构等,增强捐赠透明度,引导捐赠者进行有效、及时捐赠。例如5月12日四川大地震后最缺乏的帐篷、活动板房等救灾物资,政府可以及早鼓励、引导捐赠人直接捐赠此类物资。
公益捐赠的发展源于人类爱善、人道和同情之心。我们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支持、促进和规范公益捐赠,呵护爱善、人道和同情之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我们需要根据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解放思想,创造性地进行法律改革。在对公益事业的界定和免税的处理上,在影响人们捐赠因素上,在处理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关系上,在保持公益性组织的多样性、专业化和职业化方面,在促进公益捐赠基金的募集和规范运营方面,在处理国内公益与海外公益的关系方面,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