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可以将捐赠区分为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直接捐赠是捐赠人直接将捐赠款物捐赠给受益人(实际受赠人),而《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捐赠不是指这种情况。《
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调整的公益捐赠是间接捐赠,即捐赠人将捐赠的款物捐赠给法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由该组织机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者法律规定分给各受益人,这是现代公益事业的典型特征。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种公益捐赠是民间性质的捐赠,与国家和政府主持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的公益捐赠是捐赠人将款物捐赠给法定受赠人(如中国红十字总会、四川省民政厅等),再由这些机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分配给受益人(如四川地震灾民)。在实际的捐赠、特别是大灾后的集中捐赠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捐赠人将款物捐给中间组织者(如某大学、某非政府组织、某企业等),再由这些组织者集中捐赠给法定的公益性受赠人(如四川省民政厅等),然后再按规定分配到受益人。目前,我们对中间组织者的规范和监督,对法定受赠人的动态支配捐赠物的监督比较薄弱,需要完善相应的可操作监管规范。
公益捐赠行为法律性质
《
合同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十二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履行捐赠协议。由于捐赠合同目的之特殊性,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法律不允许其撤销,这与普通的赠与行为是不同的。如果捐赠人在公众媒体公开向受赠人承诺了要捐赠具体额度的款物,这是有效的承诺,构成一个有效的捐赠协议,受赠人依法有权、也有责任向这种承诺的捐赠人主张履行捐赠协议。如果法定的公益性受赠人不行使这种权利和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权利和责任代表了公益,不是公益性受赠人可以抛弃的,这也是与普通的私人赠与的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