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离不开人民参与
张千帆
【全文】
一、怀念孙志刚时代的勇气2009年底发生的唐福珍自焚事件一般被认为是孙志刚事件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翻版。无论在起因、性质还是处理方式上,两次事件确实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被认为是公权力滥用引发的悲剧,也都涉及饱受社会诟病的制度——致孙志刚于死地的是1982年实施的收容遣送办法,促发唐福珍自焚的则被认为是城市拆迁条例;两者都不仅通过媒体传播激起了社会对受害者个人的巨大同情,而且也以学者上书全国人大为契机引发了社会对制度合法性的广泛质疑和批判。最后,两者也都同样惊动了中央高层,并迅速产生了来自中央的直接干预——这本身是十分正常的,因为无论收容遣送还是城市拆迁都是国务院条例确定的制度;“解铃还需系铃人”,全国性的制度缺失自然需要中央出面纠正。不过就在这里,两次事件展现出一点重要不同:在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首次报道之后,孙志刚事件促使中央迅速采取行动,于8月1日便正式废除旧条例并施行流浪人员救助办法,距离孙志刚悲剧成为公共事件仅三个多月,真可谓雷厉风行;反观唐福珍事件,虽然当时的确促发国务院法制办迅速出台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是半年多过去却至今仍停留于“草案”阶段,而且草案修改进程“密不透风”,难免让外界怀疑是否已在地方政府压力下偃旗息鼓。然而,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可是一点也没有“偃旗息鼓”;恰好相反,新条例随时出台的可能性犹如一柄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令各地政府争先恐后、争分夺秒加紧拆迁,惟恐错过旧体制的“最后一班车”。
对比孙志刚和唐福珍事件,制度变迁的进程给人感觉是极其不同的。孙志刚案面对的是实施了至少二十多年(追溯得更远的话可以延伸到半个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但是国务院在短短三个月内就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自愿救助制度取而代之;事实上,如此剧烈的变化让人担心改革是不是来得太快了。这种疾风骤雨式的变革方式或许会在法律细节上考虑欠周,但是至少让人感佩中央的决心、信心和勇气,迅速而有效的中央行动也部分消除了旧制度的长期实施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相比之下,2001年制定的城市拆迁条例实施不到十年,却似已坚如磐石、根深蒂固,以至实质性的变法遥遥无期变得。近日,国土资源部表示要将征地补偿标准提高20%-30%(“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将普遍提高两至三成”,《新京报》2010年7月24日)对于这样的“利好”消息,我只能说,全国每年那么多征地拆迁引发的上访大概不是因为少了百分之二三十的补偿才发生的;既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这类有限的调整对于营造和谐、稳定局势有多大作用呢?今天,我们尤其需要孙志刚时代的勇气和担当。也只有对征地拆迁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才能重建人民对政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