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于,这只是一个“如果”而已;事实究竟如何,无论问起中央、地方还是公众,答案恐怕都是一概“不知”,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公开讨论过各级政府究竟应该提供哪些公共服务、纳税人应该为此交多少税、这些税钱应该怎么在中央和地方分配、实际上又用在哪些地方,因而地方政府是否真的“缺钱”、缺口多大是一笔地地道道的“糊涂账”。国家统计局或财政部每年确实都公布一些财政统计数据,但是从这些线条极粗的信息中根本看不出什么名堂。近年来,广东等少数地方的人大开始对财政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人大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还不成气候,即便在广东这样的地方相信也不是所有的财政收入和开支都清清楚楚。没有这些信息,就无从判断地方土地财政的是是非非,自然也找不到让拆迁变法停滞不前的真实障碍所在。和房价调控一样,征地拆迁制度也只有在大体知情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到良性改革:如果地方确实难以满足正当财政开支,中央即有义务提供适当转移支付;如果地方土地财政只是用于政府挥霍浪费甚至为官员个人寻租创造机会,那么无论地方抵制如何强烈,都应该义无反顾地将制度改革推进下去。
三、人民缺位,改革倒退然而,面对强大的地方既得利益抵制,制度改革的动力究竟何在?孙志刚时代可以指望一个雷厉风行的中央主动废除收容遣送,同样的变法模式却未必能在既得利益云集的征地拆迁上重演。毕竟,权利不是免费的午餐,就和八十年代一首歌里唱的“幸福不是毛毛细雨”一样,“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既然现行征地拆迁制度损害的是中国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制度改革的最终动力当然只能来自人民——这不是一句口号,中国现实就是如此。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经验或教训表明,如果没有人民参与,就不可能打破既得利益的重重阻力,真正的改革就难以进行下去,或者半途而废、或者蜕化变味,甚至有的所谓“改革”一开始就是制度倒退。事实上,现在看来,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一次缺乏人民参与下发生的制度倒退;它在没有广泛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将原先的实物补偿改为货币补偿,取消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并授予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受控制的征地拆迁权力,形成了根深蒂固、难以撼动的地方既得利益堡垒,同时造成全国成千上万唐福珍式的个人悲剧和群体冲突。这些冲突和悲剧充分验证了一条简单道理:一旦人民缺位,那么改革必然停滞甚至发生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