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季卫东
【摘要】目前所有的司法腐败本质上只是司法行政腐败,与审判独立原则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因为司法权以及审判独立目前还没有真正确立才导致腐败的蔓延。没有司法公正,政府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审判独立表明:即使是强势群体,即使是国家权力自身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审判独立了,责任所在也就清楚了,问责的压力会促进司法公正,也会改变对法官的要求。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始终在电脑量刑之类的机械化与舆论监督之类的民主化思路之间摇摆,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推理论证的辩论的作用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改革是可以绕开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之争而向前推进的。在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问题都没有解决之前就搞诸神之争,只能陷入历史的轮回。
【全文】
从198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整个1990年代,司法改革曾是中国的一道非常引人注目的改革风景线。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似乎有所淡化,人们对于司法的现状则有不少议论。一方面,每天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大量关于诉讼的报道、评论,说明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了;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很容易诱发法律秩序的危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3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波。
“黄松有案”令人震惊之处至少有三点。第一、像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居然走上了被告席,人们感到不可思议。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位法官、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问题。第二、黄松有犯罪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律师的贿赂,左右下级法院的决定。这反映了中国司法仍在审执不分、审辨勾结、审级串通的现象。如何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裁量权,是该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第三、黄松有主导的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以宪法司法化著称,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次重要尝试。如何理解司法能动性,如何妥当协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是该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大家都觉得,中国这样的司法腐败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如果法官有身份保障,腐败就不会发生。但十天前台湾揭露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件,构成了反例。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就可以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审判机关其实有着同样的欠缺,例如庭长享有对判决事先进行审查的特权,这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所以,仅靠法官的特殊待遇,不足以在中国社会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推动更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海峡两岸的司法腐败,是危机、也是转机。在我看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