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舆论监督用之不当会陷入司法政治化在强调司法参与和调解的情境里,舆论的重要性势必增大。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舆论既可以监督司法,同时也可以伤害司法。如果把舆论监督强调到一个不适当程度,就会出现法律碎片化现象,就会导致一人一是非的状态,甚至会使社会呈现出霍布斯所描绘的那种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政治化的后果非常严重,很可能诱发大规模的秩序危机。


  

  司法能动不要变为司法乱动黄松有曾因2001年8月13日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而闻名天下。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把宪法条款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规范和依据,通过实际上的宪法解释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门扉。可以说,正是这个司法解释在中国开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先河。


  

  最近关于司法能动性的理论和实践,涵意有所不同。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法院成立应急小组,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种积极为经济社会服务的政策指向,被认为是司法能动性的重要表现。另外,大调解也都是司法能动性的一部分。但围绕这样的能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存在争议。


  

  如何理解司法的本质要准确地界定司法能动性,在我看来,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什么是司法权。


  

  不言而喻,司法的最基本的职能是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但行政机关也有类似的职责,所以我们要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界线划清楚。简单地说,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站在多数派立场上来行事的,而司法机关即法院则要站在少数派的立场上来行事。为什么?因为立法是多数派意志的表现,行政采取的是功利主义思维方式,如果少数派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个人与多数派或强势集团有不同的诉求,即使正确也无法反映到法律规定及其行政执行过程当中去。但司法机关不一样,只要有合理的诉因,就必须受理任何人提出的案件。


  

  在法院,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法官必须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如果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少数派或普通个人应该获得胜诉的判决。因为这个判决是在考虑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特殊情况、他的具体诉求之后做出来的,可能会对法律是一个补救,对行政机关举措是一个校正。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机关是可以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制衡和某种纠正的,也可以成为少数人、个人推动社会进步、推动制度变迁的渠道。这才是司法的能动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