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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非人情化的制度彰显人性西方的正义女神被蒙上双眼还有一层含意,就是要坚持制度的非人情化,不考虑复杂的特殊关系或特殊感情,只追求法律适用上的公正。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向来注重人情,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大调解能起到进一步加强人情的作用,这就使得司法制度的形式合理化难以推进。但是,出发点有人情,并不能保证结局也有人情。现实中,不少曾经的优秀干部因为腐败而被关进监狱,甚至处以极刑。这样的尴尬让我们不得不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反思:能否通过制度的非人情化来确保制度的理性和人性?


  

  怎样寻找裁量权的绿色地带怎样保障司法公正?首先要求法官严格按照已经确定的规则去审理案件,以防止滥用裁量权。这种思想是东西方共通的。中国传统上存在“法无二解”的观念。从秦代开始,法律解释就被专职的官员垄断。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专职官员的解释方式,就像制定细则、下达命令一样,毫不含糊,没有留下裁量的余地。而在西欧,法律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必须通过律师间围绕说服力的竞争找出唯一正确的解答。在解释方式上,具有法律教条主义的特征,必须在规范文本上咬文嚼字。站在法律教条主义的立场上看,法官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从上面投进去事实和条文,下面就会掉出判决来。由此可见,在限制裁量权方面,中国与西欧都曾有机械化的倾向,只是一个采取细则化的立法者思维方式,另一个采取教条化的司法者思维方式。


  

  但法律规定得再周详,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事实关系。法官必然要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裁量。尤其是19世纪末之后,社会越来越复杂,流动性越来越大,欧美各国都出现了对教条化、机械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调整。在德国表现为自由法学派的运动,在法国出现了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判长马尼奥脱离法律条文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判决,以抑强扶弱而得到民众的欢呼和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历史必然性、合理成分以及潜在的问题也就更清楚了。


  

  司法群众路线容易导致审判的不确定性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针对从西欧导入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刚性、形式性以及脱离社会实际的弱点提出来的,具有反其道而行之的特征。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讲程序,根据群众意见、当地风俗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决定,与法国马尼奥法官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这个就地办案、民主办案的过程中,实际上司法裁量权被空前扩大了。什么是群众意见,什么是个案民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其实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非法化与反法化的倾向很容易在这样的情境里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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