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治国”VS“以法治国”
司马当
【摘要】某些同志“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邓小平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胡锦涛
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温家宝
【全文】
是“以党治国”还是“依法治国”在现在已不是一个问题了,至少在理论上已不存在争议。但自民国以来,“以党治国”给我们国家造成的灾难以及“以党治国”死而不僵的现实,却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反思的。
早在1920年,孙中山就明确提出“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但孙中山主张的以党治国是基于当时的中国“大纷乱,民智太幼稚,国民没有正确的政治思想,所以便主张‘以党治国’。”并且在提出建国三步骤军政、训政、宪政时,说明仅是在训政时期“党在国上”,而孙中山所提出的“宪政”时期则不应存在“以党治国”问题。孙中山在提到宪政时就曾说过“
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1]
然而,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利用孙中山的影响,将“以党治国”发展成为专制的独裁统治,从而导致党国不分,以党代国,视一国之财为党产,以一国之民为奴隶。为此,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振聋发馈地提出:“一党独裁,遍地是灾!”[2]并明确提出“目前推行民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3]1944年7月20日的《新华日报》在《法治与人权》一文中更是明确提出:“法治的真义,不在于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于政府官员是否依法为‘治’”,“所谓法制,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度,这个法度是全国人民共同议决的,也就是全国上下,都要在这个法度的规范之内行为,任何人不得违反,任何人不得加以变更。”
对党在国家中的地位,中共早期元老徐特立1938年3月7日就在《政党本身不是权力机关,不能凌架于群众和政府之上》一文中说明:“党是没有强迫执行命令的权力的,所以它没有武装,没有监狱,也没有法律上的制裁,它本身不是一个权力机关,只能靠它的党员在政府机关中、群众团体中普遍地发挥核心作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