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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治国”VS“以法治国”

  
  我们国家正是在这种“党治天下”的背景下,发生了“反右”、“大跃进”,直到后来的“文化大革命”,导致几十万“右派”蒙冤和几千万人的死亡。在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就连一个公社管文教的副主任看上一个美貌女教师,而女教师不从,他就可以随意把女教师打成右派送去劳教。女教师在劳教期间,又因为漂亮先后被几个管教干部强奸,女教师为此几次自杀未遂。事发后,有人要处理那几名管教干部,当地的党组织竟说是女教师拉拢腐蚀党的干部。[5]在“文革”中,又有多少只有十几岁的下放女知青被一些披着人皮的“党干部”以“听党的话”“接受再教育”为名而奸污……

  
  当然,极力推行“以党治国”的人最终也不得不吞食自己种下的恶果。“文化大革命”中,党的最高统帅一声令下,推行“以党治国”的刘少奇、彭真、罗瑞卿等人一个接一个被打倒。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刘少奇曾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围攻他的造反派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不能这样对待我!”但他也许应该明白,当时在“党”的面前,从来就没有法律可言。

  
  其实,在“反右”结束不久,刘少奇就已经对“以党治国”的做法产生了反思。他在1962年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对国家面临巨大困难的原因,就直接提出了“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观点。当然,也正是刘少奇的这个观点,让毛泽东“憋了一肚子气”。同年5月,刘少奇在对1958年以来政法工作总结时,又说“这几年政法工作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时的刘少奇已认识到“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那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服从法律,服从中央!”

  
  但这仅是刘少奇一厢情愿的说法儿,毛泽东并不理他茬。几年后,“憋了一肚子气的”毛泽东仅仅“用一个手指头”就把刘少奇给打倒了。有人对建国后三十年间全国非正常死亡的人数进行概算,认为从“镇反”到“反右”,加上后来的“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中国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应近亿数,为古今中外所有天灾和人祸均不能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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