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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治国”VS“以法治国”

  
  但是蒋介石一意孤行,不听从中共的善意劝告,最终还是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人国人民给打跑了。

  
  新中国建立后,曾开始着手建立民主法制体系。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其他方面的立法也曾出现一片繁荣的景象。然而,基于中共高层领导思想的局限性,随着政权的逐步稳固,封建皇权思想便不断地膨涨了起来。具体表现就是“以党治国”。因为在党内下级要服从上级,下级要服从中央,于是中央主席便成了“天子”。其实质与蒋介石当年奉行的“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没什么两样。

  
  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发表说话,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

  
  而刘少奇则把“以党治国”问题落实得更为具体。1955年7月,在当时的最高检察署向他汇报工作时,他甚至说“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有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于是检察院反党”。“不能因为你们闭着眼睛盖章,有了错案就说‘这个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负责’。如果有人这样讲,就是泄露了党的机密……要受党纪的制裁”。

  
  在中共高层以党治代替法治思想的指导下,195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就召开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向中央表态,“检察机关必须完全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做党的驯服工具,必须听党的话,党叫做什么就坚决做什么,党不允许做的事就一定不要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也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法院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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