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经济行为规范的同时,经济法也表现出积极的引导功能。具体表现为,作为唯一合法且有能力调控经济的国家(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设定的方向前进。典型的如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大量的以基本法为主导的产业政策法。 “从1961 年到1967 年日本先后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石油业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沿海渔业振兴法》、《林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法》等,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进行规范和调整”。[iii]实践表明,这些经济法规积极推动日本经济在20世纪20年代的振兴,体现了经济法独具的引导功能。
(二)经济法的协调功能
通过有目的性地规制不当经济行为,对市场无法有效调节的领域积极发挥引导功能,经济法已经向人们回答了它的价值理念,即“社会本位”。
市场不仅是民商法的起点,也是经济法的起点。通常,民商法只调整民商事活动中个人或者组织之间的关系,所有权、债权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本质上透着个人本位的理念。而谁来关注市场整体的运行,乃至政治社会领域的安全、民生的保障呢?显然,民商法无法完成这样的使命。而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的法律,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促进与维护,在通过规制手段弥补民商法不足,矫正市场运行缺陷的同时,经济法做着利益的考量:如何有效协调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利益,达至社会利益的平衡。
以保护市场交易的一部重要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该法通过消费者权利的专章规定,企业、销售者承担责任的连带性、惩罚性赔偿等举措,使企业、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权利的制衡,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最具代表性的“社会整体利益”。做一形象的比喻,倘若民商法是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与维护者,经济法则是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者。
二、经济法在规范与协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关系中的作用
经济法的功能表明,经济法是规范与协调功能共有的法,尤其是后者体现为“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而使经济法独树一帜。在规范与协调功能作用的对象上,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是无法回避的三个关键词。
(一)经济法规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