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规范与协调政府、市场与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
Research on the function of Economic law in regulating and coordinating the Government, Marke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骆路金
【摘要】经济法继续存在的理由源于其无法替代的功能。本文从经济法的功能定位出发,指出经济法具有的规范功能和协调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着重考查经济法规范与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组织关系中的作用。经济法这一坚持“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部门,推进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规范与协调;社会本位;市场;政府;社会中间组织
【全文】
当前正是民商法强盛而经济法相对示弱的时期,经济法某种程度上是带着问号存在的。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带给人们生活的影响又是什么?按照“实用主义”的观点,只有有用、有价值的事物才能被人所认同与接受,那么经济法带给了人们哪些“看得见、可感知”的东西,以至于让大家继续接受经济法呢?在问题的背后,经济法的功能一直是被追问的核心问题,而本文的论述便是由此展开的。
一、经济法的功能定位
功能,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语义,指的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经济法的功能便是它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学者岳彩申曾提到经济法有四大基本特点,“第一是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缺陷以及法制对社会分工的影响;第二点是经济法价值理念有其特点:追求社会本位,整体和谐,均衡发展;第三点是其最独特的功能性特点:促进经济整体均衡发展;第四,经济法规制模式有其特点:解决政府与市场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i] 这一特征的归纳隐含道出经济法的功能所在。作为“经世济民”之法,经济法的问世是为了弥补民商法功能的不足,规范功能便是首要的功能指向。而在具体的规范中,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促进与维护,体现为利益的协调。因而,规范与协调是经济法功能的主要表现。
(一)经济法的规范功能
经济法的规范功能,首先体现为对民商法的功能弥补,规制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失灵”的领域。从个人立场出发的民商法,“只能从微观领域对此作些修补,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无法从全局进行调节”。[ii]面对市场经济中的不当竞争、垄断行为,经济法积极作出必要的规制,制定《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房地产泡沫席卷全国时,民商法尊重交易自由的本性无法规范有害民生的炒房、二套房乃至三套房现象,因此要整治此类问题,必然借助于经济法规的出台,限制乃至禁止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