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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于盗窃和侵占之间的封缄物理论

游离于盗窃和侵占之间的封缄物理论



——以非法获取集装箱货物为研究视角

庄绪龙


【摘要】封缄物理论的适用在分析非法取得集装箱货物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现实意义。依据封缄物的理论,对于集装箱货物的非法获取行为的分析应该具有甄别性,整体获取和部分获取,这在刑法评价上是有根本区别的:整体获取应该成立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部分获取则应成立盗窃罪。
【关键词】封缄物理论;整体与部分;盗窃与侵占
【全文】
  
  一、封缄物理论的一般性介绍

  
  近年来,随着我国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盗窃集装箱内的货物的犯罪行为也呈不断增长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机窃取加封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一般按按照盗窃罪来论处,但也有按照职务侵占罪或者侵占罪进行评价的。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犯罪案件的论处,应该严格依照封缄物理论进行细致分析,以求达成此类案件审判理念上的统一。

  
  对于占有“缄封物”的行为,日本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封缄物的内容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封缄物中内容的,成立盗窃罪。修正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其中的内容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占有。因此,受托人不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其中的内容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论处。非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与其中的内容没有区别,性质相同;其中有人认为均由受托人占有,有人认为均由委托人占有。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司法实务中的基本立场是:认为受托人在保管包装物的过程中,对整个包装物管理和占有,但对箱内之物受托人非处于持有状态,而是由委托人持有和支配,因而将箱内之内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亦认定为盗窃。

  
  我国刑法理论也有分别占有说、委托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等三种学说。通说观点认为应当采用区别说(也即分别占有说)。这一通说理论观点,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从理论上讲,邮件属于封存的容器性储存物,即封缄物。申言之,邮政工作人员受邮政局的委托占有控制邮件,并不代表邮政工作人员可以自由占有控制邮件中的财物,也就是邮政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只是对邮件整体的控制,而不是对邮件内财物的控制,所以邮政工作人员从邮件中窃取财物只能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刑法的规定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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