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环境纠纷仲裁机制的构建
胡显伟;唐琳琳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考量和对在我国建立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以此来揭示出我国的环境纠纷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进而来探求和构建我国的环境纠纷仲裁制度。
【关键词】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机制;对策
【全文】
【正文】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人们环境观念的日益增强,基于环境关系的环境利益纠纷也在逐步增多。要妥善处理这些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就需要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与之适应。而我国目前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却还差距甚远,制度还极不完善。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还远不能达到诸如民法
刑法等传统部门法那样的高度,因而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借鉴诸如仲裁机制那样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比如仲裁制度,来为环境法所用,加快环境法制的成熟。
一、我国环境仲裁机制的缺位
环境纠纷仲裁就是由环境纠纷当事人预先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由其来做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由纠纷双方来服从和执行,从而来解决双方环境纠纷的程序。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我国的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仲裁方面还是一片空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仲裁规制的空白
纵观我国现行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于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不外乎有三种:和解,调节和诉讼。而仲裁作为一种及时公正而又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应对有关环境问题的纠纷方面,只有涉外海事纠纷有所涉及,显得很苍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是现行立法关于环境纠纷的行政调解和诉讼的解决方式。此外,加上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我国目前普遍的,较为成熟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也只此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