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小树将被害人逼入深水并致被害人溺水而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兼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买忠香
【摘要】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类型性的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将类型化的杀人行为视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着重评价类型化杀人行为后的不救助行为,虽然结论可能相同,但是由于行为评价的错误,也会导致不作为犯范围的扩大。
【关键词】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不作为犯
【全文】
主要案情
2008年5月11日15时许,赵某的妻子韩某因与其发生口角,骑自行车载着女儿(2岁)离家,后被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追上。赵某将韩某连人带车踹倒后上前殴打韩某,且边打边骂,过路人冯某见状上前拉架,但赵某不听。后韩某向西滚落到路边河沟内,停在水边,起来后走到水里,并叫冯某将其女儿送到自己娘家去。赵某见此情况,仍然辱骂韩某,同时折路边的小树。在冯某想载孩子走时,赵某将孩子夺下。冯某离开后,赵某折断路边的一根小树,拿在手中走向韩某,韩某向后退,最终沉入水中。赵某拦下路过的王某,让其替他报警。王某和后来路过的人都问赵某为什么不救人,赵某称“不会水”,后在多人的强烈要求下才下水,但一直未找到韩某,直到赵某的哥哥赶到后将韩某打捞上来,韩某已经死亡。经鉴定韩某系溺水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过于自信的过失。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来看: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死亡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再次,致人死亡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结合本案,依据证据可以看出,赵某与死者系夫妻关系,韩某下水也并不是想真跳河自杀,而赵某在十分生气的情况下继续辱骂韩某,并持折断的小树走向韩某,其并不追求或者放任韩某死亡的后果,因而其对韩某落水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是过失,且在韩某落水后赵某下水施救但一直找不到,说明其并不具备救人的能力,因而不能认定赵某不救助。应当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