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根进一步认证:如果伤害的性质相同,数量不会影响决定。救生艇案为我们理解什么是性质相同与数量差异。
5个幸存者发现他们坐在救生艇里,其中4名是正常的成年人,还有一条狗,救生艇只能装下4个幸存者,某一位必须下船,否则全体丧生。谁该被放弃?
任何人类幸存者的死亡所带来的伤害者比狗的死亡带来的伤害更大。因为,死亡造成的损害究竟有多大,这取决于它所剥夺的可能带来的资源有多少与丰富。所以,狗应被牺牲。如果艇上载的是4个人与成百上千只狗,因为相比较的是死亡给每个人类造成的伤害与死亡给众多狗的每一只造成的伤害,所以牺牲的仍然是狗。为此,雷根提出恶化原则(worse-off principle):特殊考虑除外,如果我们必须在多数无辜者的权利和少数无辜者的权利之间抉择,而且如果不这么抉择,少数无辜者遭受的伤害将让他们落入比多数无辜者中的任何一个更糟的境地,那么我们应该选择压倒多数无辜者的权利。但是,这是一种例外情形。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例外情形下的动物权利并没有遭到不正义的侵害,而应该得到我们帮助。
说任何人类的死亡所带来的伤害者比狗的死亡带来的伤害更大,并非物种崇拜。雷根指出,死亡所代表的损失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且,很多时候,死亡在那些动物那里意味的损失大于它在有些人那里意味的损失。
五
雷根对动物权利的辩护信赖于理性,而非情感,是不是一种父权主义的表征(男性主义对情感的轻视)呢?他不无自嘲,是人们误解了他,认为他崇拜原则,却忽视了诸如美德或感情的东西。那么法律呢?理性的光辉是不是浸淫于父权主义的荫蔽,敦促人们更可能地游走于法律之外呢?
事实上,参照书中雷根的观点与论证,对法律反思的场域会更为辽阔。动物权利也罢,人权也罢,人性深处的力量之源殊途同归矣。
【作者简介】
肖继耘,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
【注释】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序言部分第32页。“最后一个阶段——采纳”是承接约翰·斯各特·密尔的话:“每一伟大运动都必须经历三大阶段:荒谬、讨论、采纳”而言的。
转引自白云:《哭泣的羊》,
http://baiyang1117.blog.sohu.com/59017429.html.
这是2001年的数字,更新的数据出来之后毫无疑问将会更高。参见《农场报告》(Farm Report),华盛顿特区的畜牧动物改革运动(Farm Animal Reform Movement)编,2002年春季—冬季刊,第7页。前引,雷根书序言部分,第6页。
前引,雷根书序言部分,第33页。
前引,雷根书序言部分,第1页。
康德认为,只有作为目的的本身而存在的道德主体,只有能够运用抽象的、不偏不倚的道德原则来作决定的人,才享有得到尊重的平等权利。显然,雷根的观点,即承认包括缺乏道德能动性之必备能力的主体在内的所有生命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的观点与康德的观点有所不同。
前引,雷根书序言部分,第8页。
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