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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上)

  

  (一)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取得物权之间的冲突


  

  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共同意思表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取得,即为法律行为。[12]婚前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就属于通过双方法律行为获得所有权。


  

  1.登记为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生效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条规定,按揭房屋未完成登记前,买受人尚未获得房屋法律上的所有权。


  

  2.法律规定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是指该不动产能够取得的法律本源,并非取得人的相对人即原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意味着在不动产物权取得时不需要取得人的意思表示及其积极的作为。这种情况是在物权人或法律有意识排斥原权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取得人在不动产物权取得时当然要有积极的作为。[13]


  

  我国夫妻财产制为混合财产制,在双方没有约定且无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因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使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法律规定的除外。所有权登记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婚姻法》为特别法,因此出现按揭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


  

  (二)物权变动模式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


  

  按揭房屋归属之争不仅体现了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物权取得方式的差异,实际上也凸现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与瑞士较为接近,即债权形式主义。[14]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动产登记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肯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登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有内容,而登记机关也会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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