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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上)

  

  (三)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与按揭房屋有关的款项共有三部分:房屋的首付款;偿还贷款;房屋的增值部分。其中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视为买受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性质也比较明确;而房屋的增值部分归属却未有定论。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然而因为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并不完全适用财产法的规则。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1.不能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持此种观点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房屋为夫或妻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只能要求返还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10]这显然是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当然结论,增值部分归属于房屋的所有人。


  

  2.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部分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观点,将房屋的增值部分分成两部分:婚前还款引起的房屋增值;婚后共同还款引起的房屋增值。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适当补偿。[11]


  

  三、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之争的原因


  

  从公示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的买受人为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然由于婚前没有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获得产权证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易得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尤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强化这种观点。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之争,反映了财产法与身份法中财产权属确定规则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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