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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上)

  

  (一)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主张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法院主要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3]。上述三者明确承认按揭房屋的个人财产属性。其他地区法院的法官虽然在判决中也支持婚前个人财产的观点,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仅为法官个人观点。[4]


  

  若按揭房屋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第二,以个人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房屋产权证;第四,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


  

  但也有例外情况: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达成合意,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并且出资。此时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持相同的观点。可见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同时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属于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也认可上述两院的例外观点,但是提出了更多的参考因素,其中包括出资的比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这些因素不影响按揭房屋为夫妻共有的属性,但会直接影响分割的比例。


  

  这种观点考虑了婚前购买按揭房屋的行为与产权登记之间的关联性。[5]房产证是取得物权的标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产证,仅仅是婚前购买房屋期待权的延续,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房产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方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6]“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7]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的权属。


  

  地方法院的观点与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不相同,地方法院并没有将房款支付比例作为判断房屋权属的要件之一,直接导致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范围大大扩张。


  

  (二)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8]尽管一方婚前购买按揭房屋,但只要再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产权证,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一方或双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也具有普遍性,建立的基础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或还款的事实使得原属于一方婚前特有的权益在双方之间平分,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跨越婚姻关系的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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