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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上)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

陈凌云


【摘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在婚内获得产权证的房屋,其权属在离婚诉讼中比较棘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亦有个人财产的观点。两种结论体现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身份法和财产法在影响财产关系变动中的不同理念。从维护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出发,综合按揭房屋多种类型,最终确定房屋权属以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则。
【关键词】夫妻共有财产;按揭房屋;房屋增值部分
【全文】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房屋不仅是遮风避雨的场所,更是涵养家庭情感和培养生活情趣的载体。从古至今,中国人对房屋的偏爱从未因现代文明而弱化,反因快节奏的生活而变得愈加强烈。然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获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却给理论界和实务界造成了困惑,北京、江苏、上海、广州等地法院针对同类型案例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的规定似乎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又颇值得深入探讨。本文以十三条为基础,根据按揭房屋的类型以及按揭过程中财产的变动情况,确定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以及对增值部分的具体分割规则。


  

  一、解析《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


  

  《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半时,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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