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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刘翠霄


【全文】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的优厚待遇。抚恤是指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分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而安置则通常是指对特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生产、生活有困难者(如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的灾民、流入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国家制定并实施优抚安置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建国以来,国家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优抚安置制度,使它在军队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法学界对这个问题却未给予必要的重视,笔者拟对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问题做些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优抚安置立法及其特点

  
  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优抚安置立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这些条例都对优抚对象应该享受的优待、抚恤待遇作了规定。与革命战争年代的优抚法规相比,建国初期制定的这些条例不仅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优抚对象应该享有的实物、劳务、现金待遇,而且在许多民事权益和社会权益方面,为优抚对象规定了优先权。例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分配、出租、出借、出卖公有土地、房屋、场地等,烈军属有优先分得、承租、借用、购买权;企业、机关、学校等雇用员工,应优先雇用烈军属;政府举办社会救济、贷粮、贷款、烈军属有领取与借贷的优先权等等。这四个条例一直沿用到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后才告废止。此外,国家还制定有其他优抚法规,例如,1962年5月总政治部《关于解决目前军属生活困难和加强优属工作给中央的报告》提出,鉴于农村目前一切实物都按工分分配,对家在农村缺乏劳动力的军官家属,可采取“优待工分”。1963年3月,内务部在《进一步加强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补助工作》文件中指出,优待劳动工分符合当前农村人民公社的分配形式,“一般地区都应采用这种方法”。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工分”改为发放优待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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