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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国家根据近几年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对同犯罪作斗争致伤亡的人民群众的抚恤问题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是规定对这些人的抚恤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是在执行职务时所为,而人民群众是在突如其来的犯罪发生时,出于对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的高度责任感自愿而为并由此造成伤亡,而且不是每个在犯罪行为发生现场的人都能为,因此对于这些人在参照有关法规给予抚恤外,对他们的这种精神还应予以褒扬,所以应以专门法规规定比较高一些的抚恤标准。

  
  第四,对见义勇为而致伤亡的人员的抚恤应以立法保障,避免英雄流了血还要流泪。近几年来,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风气正在逐步好转,最明显表现在见义勇为行为层出不穷,在青少年中尤为多见。与此同时因见义勇为而致伤亡的事也屡屡发生。各地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有些地方给见义勇为而致伤亡的人民群众以一定的物质补偿。但是在有些地方,见义勇为者在伤亡后其本人或家属的抚恤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例如在北京,自1992年以来共评选出“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126名,其中有近半数不同程度负伤致残。他们面临着医疗、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近两年来已有近百人次来访寻求帮助,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他们的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参见《愿见义勇为蔚然成风》,《中国社会报》1997年5月8日第4版。)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及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与精神文明建设宗旨相悖。究其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国家没有相应立法,在地方财政还不富裕,而对见义勇为者的抚恤必以物质支持的情况下,没有法律强制,地方就会视而不见或敷衍了事,于是有不少英雄既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发生。因此,国家必须以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以及由此造成伤亡的抚恤问题加以规范,以使见义勇为者获得应有的待遇,以弘扬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的社会风气。最近广州市人大通过了《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司法保护、医疗费用、伤残抚恤和安置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以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职责。而且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市民,凡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英勇献身的,以“革命烈士”标准或民兵因公牺牲标准抚恤其家属,并对无广州市户口、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作了规定。条例规定政府从财政支出中立项,作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另外向社会动员筹集治安基金,用于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医疗、伤残补助。(参见《广州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北京晚报》1997年9月29日第12版。)广州市对见义勇为的立法虽有其不完善之处,但是它会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供模式和经验,因而是有意义的立法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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